关于规范建筑行业工会经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姜堰区总工会
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
泰姜工发〔2015〕29号
关于规范建筑行业工会经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建筑有关企业,各建筑工程项目部:
为推进建筑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姜堰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姜政办〔2007〕22号)及《关于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全额征缴办法》(姜政办〔2010〕31号)的规定,现就我区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征收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根据全总规定的工会经费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注册地在本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水利、交通施工企业;非爆破拆除企业等与建筑有关的企业;外来施工企业项目部(以下简称缴费人)。
二、征收标准。缴费人应按月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并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若申报不实或工资总额难以确认的,根据建筑行业成本的工资含量标准核定,全区统一征收标准核定工资总额为工程结算收入的20%。
1、缴费人为注册地在本区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并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地税机关征收工会经费40%部分,即工程结算收入的1.6‰[工资总额(工程结算收入的20%)*2%*40%],60%部分工会经费企业行政应及时足额拨缴到其工会独立账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地税机关征收工会筹备金,即工程结算收入的4‰[工资总额(工程结算收入的20%)*2%],区总工会在其建立工会并独立开设账户后将工会筹备金按比例(60%部分)定期返还。
2、缴费人为外来施工企业项目部的,由地税机关征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即工程结算收入的4‰[工资总额(工程结算收入的20%)*2%]。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区总工会将工会经费按比例(60%部分)定期返还到基层工会独立账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区总工会在其建立工会并独立开设账户后将工会筹备金按比例(60%部分)定期返还。
三、征收方式。根据姜政办〔2007〕22号文件的规定,姜堰区建筑行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缴费人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与建筑营业税同时申报并足额交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如果缴费人未按时足额申报并交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则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时,与其它税费一并征收。
四、经费管理。工会经费40%部分,区总工会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分成上解后,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农民工帮扶维权、组织职工开展活动等。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泰州市姜堰区总工会 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5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泰州市姜堰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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